申請|111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11年度影視人才培訓補助要點」已於111年1月21日公告,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我國影視產業人才專業知識與技能,持續吸收產業新知並與國際趨勢接軌,鼓勵產業界 辦理人才培訓活動及加強產學合作交流,以提升影視產業人才素質及國際 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編劇人才培訓類。
(二) 演員或幕後專業人才培訓類。
(三) 產學合作培訓類。
(四) 兒童節目製作培訓類。
(五) 影視從業人員海外研習類。
前項第二款所稱幕後專業,係指影像(例如攝影、燈光、剪接)、美術設計(例如佈景、道具、特殊化妝、服裝、造型)、聲音(例如收音、音效、混音、配音、配樂)、視覺效果(例如特殊效果、動畫、調光)、武術特技、 導演(播)、企劃、行銷。
三、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各類別補助者,應為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 作業或電視相關協會、公(工)會,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申請及獲前點第一項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國內開設影視傳播相關課程之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以上之學校,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 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